奋进正当时 砥砺再扬帆
奋进正当时 砥砺再扬帆 时间:2025-04-05 19:53:21
当然,这当中对实践哲学影响最大的还是亚里士多德,一直到今天,伽达默尔承接了这个传统,他们既不像自然科学那样主张行动是对理论的一种无条件的运用,也不秉持实践出真知这样的立场,而是强调在应用当中来反思理论、规范。
国家一直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都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同时,强化向基层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法律服务,根据具体情况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尽量向低收入群体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而与作为论文集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不同,《送法下乡》是对基层司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专著。这在执法领域体现得比司法领域更加淋漓尽致。它引发了学界的激烈争论,引申出了一系列新的学术问题,深深地塑造了司法研究的格局:在第一个方面,基层司法到底应当走向治理化还是形式化?是否会变成韦伯所担心的自动售货机,或是难以被法律格式化的法盲秋菊式的反叙事?这些议题至今仍有很大讨论空间。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的各类法律人及其司法功能,包括那些常常不被视为法律人的非专业群体。
苏力对基层司法背后政治问题的讨论,也即该书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才使《送法下乡》拥有了更宏大的历史视野与政治视野,站在了更高话语平台上,成为新的话语表达。苏力将送法下乡置于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视野中,建构了至今有效的话语平台。地方立法的价值就在于在统一的国家治理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发挥地方优势反映地方居民特殊偏好、规范地方治理的特殊问题、解决地方面临的特殊矛盾,弥补中央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联结和打通国家治理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进而以地方的局部善治不断推动国家的全面善治的实现。
(五)偏好立法数量、速度,而非立法质量、实效的立法政绩观 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前立法政绩观错位的一种反映,其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功利主义考量。(三)深入调查研究、拓展立法公众参与途径,找准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真问题 长期以来,造成我国地方立法形式主义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做得不到位、当地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常态化途径缺失。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因此,中央立法的一些原则性、总纲性和概括性内容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省去。
还有学者指出,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情形却广泛存在、难以计数。慢一步、少一些特色和创新,甚至以立法时机不成熟为由不立法,或者完全将上位法直接复制过来、与上位法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则是一种相对保险和稳妥的工作方式。
我们通常也更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而对地方差异性、多元化立法需求的重视程度不够。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27个省、自治区以及若干设区的市出于执行上位法的需要,也陆续制定了本省、市或特定河流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早在浙江工作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刻指出,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刚性的立法工作任务和指标,通过法案就是一切努力的终极目标。
(三)不同地方行政管理职责同构模式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我国所有的地方立法权均来自中央的授权或委托。因此,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与优势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问题。还有,由于地方立法机关普遍存在工作忙待遇低、发展空间有限的问题,一些立法工作人员在积累了一定的立法工作经验和感悟之后也面临各种转业或转岗的诱惑,因而难以形成一批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稳定精干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不抵触不是说要不顾本地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向中央立法看齐、搞全国一刀切,也不是说对上位法的内容重复越多就越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中央立法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先一公里,地方立法则主要负责国家治理各项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之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地方立法的功能发挥,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对其产生的各种复杂的制度和现实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且在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着手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治理。
从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何种地方性事务应当由地方自主立法而无须中央的特殊授权,也难以看出何种事项应当由中央授权地方立法。2017年7月,中共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
即,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地方立法才能涉及。在向上级汇报立法工作情况时,也常常把立了多少法、立法工作的速度和规格作为主要内容。以深圳为例,1988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这就使得设区的市的立法空间非常有限,要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的难度也变得更大。这些对不抵触原则的片面、僵化、机械理解,势必将不抵触原则与地方特色、自主创新对立起来,甚至认为不抵触与地方特色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但是,由于许多地方立法行为过于仓促,没有时间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于中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没有充分消化吸收,往往是将行政管理过程中转发文件的做法带到地方立法实践中。
但对于母法的内容应当尽量挪移到地方立法中,这样可以免得地方在适用时又要看中央的母法,又要看本地的子法。政府部门在执行起来用一部法总比用两部法更方便和省事。
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地方立法之间互相学习、借鉴和拿来,是推动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实现地方立法以点带面 以一地带动多地式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地方立法少走弯路、实现飞跃式发展的一种捷径。还有人甚至不赞成给地方下放立法权,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会导致地方割据。
地方立法可以只对需要规范的内容设置条文,对于其他条文则无须加以体现。换言之,即使没有相关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地方有关事项的治理也很有可能做到有法可依。
要做到不抵触、法制统一,不是仿造,就是照抄。显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政绩工程发生机理,同样也适用于立法过程。在一部貌似宏大、欲包罗万象和解决一切疑难问题的地方立法中,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干货条文寥寥无几。先走一步、多一些特色和差别化规定,就有可能被认为超越地方立法权、可能还要承担立法问责的风险。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成为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典型立法实例。譬如,1993年,北京市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即《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而且,从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各地立法如出一辙、几乎是一个面孔出现。与其说它们是某一个地方的地方粮票,倒不如说更像是一个可以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通用粮票,是在全国范围内放置四海皆准的标准立法。
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关于地方立法价值与功能的认识偏差和实践误区,形成地方立法整体保守性和被动性特点。只有在中央立法或兄弟省市的立法出台之后,才会在参照和借鉴他法的基础上考虑本地的立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法律、行政法规的触角不断延伸,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规制与干预也越来越全面、细化,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央立法无处不在 无处不有的状况。地方立法要与母法的章条相对应,即使某一章没有新的补充规定,多少也要抄几条,强调方方面面都不能缺少,否则就会感到没有逻辑性、系统性。相较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拥有距离当地居民更近、更能准确反映当地民意以及更契合本地需要的特点和优势。显而易见的是,许多地方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适于某一个地方特殊需要、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立法产品。
相应地,地方立法职能也呈现出平面切割平行下达的特点,不同地方立法之间上下对口、左右对齐高度一体化和同质化。在形式上照搬套用其他地方立法的体例结构,而不顾及是否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性事务不抵触等概念的内涵 在某种程度上,地方立法的形式主义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中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法律保留事项 地方性事务和不抵触等概念的模糊性规定密切相关。在北京作为首都的示范效应影响下,很多地方竞相效仿、纷纷通过地方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次,以法律形式对法律保留事项 地方性事务的具体范围加以明确,逐步通过法治方式规范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实际上,这也是地方立法主体消极对待立法权责的结果,是地方立法缺位和不作为的一种现实反映。